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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发现了哪些古代未腐美女尸体?
探险家觉得最美的女人——“小河公主”
1934年,新疆小河墓地发现,年代比1980年发现的“楼兰女”更早。发现者是中瑞联合科学考察团的瑞典学者贝格曼,贝格曼惊讶于其美貌,在《考古探险笔记》称是“一个美丽的她”:“一具女性木乃伊面部那神圣端庄的表情永远无法令人忘怀!她有高贵的衣着,中间分缝的黑色长发上面冠以一顶具有红色帽带的***尖顶毡帽,双目微合,好似刚刚入睡一般。漂亮的鹰钩鼻、微张的薄嘴唇与微露的牙齿,为后人留下了一个永恒的微笑。后由中国刑警学院教授赵成文复原,基本上体现了小河公主生前的面貌。
因为在一个被命名为小河的地方被发现而得名
在他们的最后睡眠中,一切都忠实地汇入了死亡。亲属们为他们准备了阴间的给养和维持以往人间生活的一切象征性物品。数不尽的风暴在他们头上呼啸,在宁静的夜幕下,永恒的星河就高高悬挂于头顶,每一个夏季,火一样燃烧的太阳都会照射在他们的躯体上,他们如此***地得以长时间拥有着一个和平的安息地,直到某一天,有陌生人来到这里,才搅扰了他们不醒的长眠——就为了发现一些未知的东西,为了揭开在这块孤寂的中亚大地上保持了如此长久时间而渐渐被人们遗忘的疑谜。——贝格曼
最典型的新疆美女——“楼兰女”
1980年在新疆楼兰地区出土,距今约3800多年,发现时已成一具木乃伊,与马王堆辛追尸体明显不同,属典型干尸。尸体保存完好,发现时脸面清秀,脸庞瘦削,尖尖的下颌,深目微闭,直而尖的鼻子,薄薄的嘴唇。古尸皮肤、指甲、毛发都保存完好,皮肤呈褐色,头发是黄褐色,蓬松地散披到肩上,尸具有古代雅利安人种的特征,应是中国古代一位少数民族妇女,死亡年龄在45岁左右,身长约有1.57米。此女虽然已近中年,但仅从木乃伊来看,也可知道她生前很漂亮,是一位典型的新疆美女。后中国刑警学院教授赵成文对其人相貌进行复原。
在一个百岁罗布老人的指引下,证实这是一个已成为废墟的罗布人的村庄。 小河也许是一个楼兰古遗址———古城居民们的公共墓地。经过近百年来探险家、考古家们的忙碌,已在罗布荒漠发现了许多大规模的墓葬及随葬物品。那么,在沉寂了千年的楼兰荒漠里,会不会隐藏着类似秦始皇陵兵马俑那样世间少有的旷世杰作或未被发现的奇迹?
高铁骂人女子,长时间无人制止,乘警有责任吗?
这件事情本来不复杂,却屡屡发生,真是奇怪之极!
高铁公司和乘客没有专门签订协议,但依然是契约关系。高铁属于公共服务部门,和乘客的契约是公开承诺的,这个承诺包括要提供安全、合理的环境和票上的座位。也就是说:从乘客购买高铁票开始,契约就已经订立。乘客检票上车,就是双方履行契约,直到乘客下车离开车站,契约才终止。而这个过程中如果有人霸占了不属于自己使用的座位,而导致别的乘客无***常坐到自己的座位,你高铁发现后不立即解决,你就已经没有履行协议了,是服务违约!乘客可以据此向高铁公司索赔,或向人民******高铁公司未履行关于提供约定座位的契约内容,并索赔。
由于高铁也是公共场所,高铁公司和乘警得到国家法律授权,有相应的执法权!乘警不仅有维护高铁公司履行与乘客契约的职责(其他乘务员也有这个职责),还有执法人员依法维护特定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职责(其他乘务员就没有这个职责)。如果面对高铁上扰乱正常秩序的行为,乘警和乘务员不履行职责,高铁公司应予以经济处罚和内部人事(行政)处分。导致乘客的损失应由高铁公司负责赔偿。对于乘警还是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的问题,还应按照授权执法的有关规定,等同于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对待,由高铁纪检部门或国家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应按照执法人员***来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高铁公司意识到自己的票卖出去时,契约已经订立。就要履行好安全、及时、正常运送旅客的责任。还要意识到国家授权你设立铁路公安、乘警,那不仅是给你权利,同时也是一份对社会的责任!更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所有乘客明白,高铁上不按规定乘坐,不听乘务员劝阻,拒绝乘警执法,不仅是违反公德,还违法,是要付出代价的。
***如***判决高铁公司败诉,负责赔偿乘客。而高铁公司拖延不执行,按照“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那高铁公司同样可以被列入“老赖”,高铁公司法人代表应被限制乘坐高铁和飞机。当然,这是***设情况下的法律责任,但是理论上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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