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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绿地集团的高管陈军与女员工发生不正当关系如何看?
众所周知,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里有一条“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针对该条规定,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因该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金。那么婚内出轨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是否有本质区别呢?且听慢慢分析:
1.首先,在分析案情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下什么是婚内出轨?婚内出轨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婚内出轨主要有三种情形,分别为:
(1)通奸,通奸仅仅是指存在偶尔的婚外情,发生的概率较小,维持婚外情的时间较短,没有达到与婚外异性同居或重婚的程度。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捉奸在床、无故与婚外异性深夜单独开房的行为,一般可以认定为存在通奸行为。
(2)同居,这里的“同居”特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以要做一个狭义的解释。主要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持续共同居住两三个月以上构成同居,但各地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达到多久算构成同居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时间规定。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体包括仅包含已婚者,如果是未婚状态,自然不构成此种行为。
(3)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指异性相互间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等。比如有配偶又与他人领取结婚证、举办婚礼等结婚仪式都可以认定为重婚行为。
我们当然是站在道德角度来看,而***当中的女方是站在利益角度,其他两个男人一个贪色,一个虽然贪财,但被妻子绿后想要点损失也不为过。
***的起因是绿地高管陈某和90后女下属张某长期存在不正当关系,双方年龄差距近三十岁。
而张某更是趁丈夫史某在澳洲期间多次和陈某***,张某这么做纯粹是为了钱(据说陈某答应给张某3000万)。
丈夫史某知道后实名举报陈某和张某,并索要500万精神损失赔偿。
张某经不起丈夫史某索要钱财和不断骚扰,把事情公布。期间双方谈话录音和聊天截图也发布上网,***愈演愈烈。
更狗血的是张某还怀有身孕,孩子极有可能是陈某的。
此外还被扒出两人涉嫌联合***公司款项,绿地集团也对此展开了调查。
为什么张某能信陈某会给她三千万?原因是张某看见陈某给前妻两套房子作为补偿,并且陈某在很多城市都有房产。
这件事起因错在陈某和张某,而丈夫史某则是背锅侠。
张某看中陈某的钱而同意和陈某在一起,陈某又看中张某年轻有姿色而同意和张某在一起。
谢谢邀请:
婚内出轨这种风气不可涨!带坏了社会风气!!必须严惩不贷!!!
一个企业的领导与下属女人搞权钱交易,这不是个人隐私问题,是败坏了企业文化和社会道德。应当让(她)、他(主动、被动)下台!
奉劝绿地集团陈军这样的男人和女士,如果你(妳)们真心相爱的话,请双方各自离婚后,再结合在一起。也免得像现在这样丢人现眼!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上海2小时车程的旅游团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上海2小时车程的旅游团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